一、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培训对象、方式
(一)培训对象: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,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:
1、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、劳动、工资(薪酬)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2、从事社会保险、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、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;
3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;
4、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
5、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;
6、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;
7、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。
(二)培训方式:实行远程网络培训。
二、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
(一)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: 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2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;3、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。
(二)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: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2、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;3、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;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;5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;6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,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;7、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三)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: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2、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;3、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;4、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5、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6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7、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三、实行职业培训费用补贴政策
1000元,劳动关系协调师直补1600元,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直补2000元。
四、劳动关系协调员就业前景及待遇如何?
作为新兴职业,该职业发展前景光明,有些地方从事该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年薪可达10万元。
报名、上课地点:漳州市西洋坪路2号市体校五楼漳州市中山学校
电话:0596-2520877/566 400-0596-116